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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营改增及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则调整相关政策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5-21 11:02:20  点击数:4939

赣建价〔2016〕4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我厅出台了《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赣建价[2016]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以赣建价发[2016]9号文件明确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为使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行业各方主体准确了解、掌握营改增方面的基本知识,做好营改增过渡时期行业政策的衔接,满足下一步行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工作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开展营改增基本知识、相关政策及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则调整办法的宣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注重实效。建筑业全面推开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从长远看,实施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促进各类建筑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营改增政策宣贯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覆盖、零死角”的标准,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等单位学习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辅导,引导企业主动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新要求,确保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的相关单位和县(市)开展宣贯工作。在实施宣贯过程中,要遵循分片、就近和方便宣贯对象的原则,采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布置,建管部门牵头,造价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其它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方式进行。个别省直管试点县(市)由于宣贯对象少而不具备单独宣贯条件的,可协商后合并至所在区域内的设区市一并进行。
  三、科学组织,统筹安排。本次宣贯工作内容重点是:建筑业营改增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关政策以及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方法三方面的内容。各地在宣贯中可采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编印的《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和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政策宣贯资料汇编》作为宣贯教材。宣贯授课人员可在已经过师资培训的本地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择,也可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联系选派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培训的专家前往授课。
  请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开展宣贯工作的情况书面分别报至厅建筑监管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7日